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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2日電)黃姓廚師攜帶折疊式鋸子想竊取車內的蜂鳴器,遭人發現制止後未偷成。最高法院日前依加重準強盜未遂罪判他4年徒刑。 根據判決書指出,39歲黃姓男子被控於民國100年12月間攜帶折疊式鋸子、一字型起子等物品,騎車至台南市永康區大灣路某空地,敲破1輛貨車的玻璃想竊取車內的蜂鳴器。 黃男因觸動警報器,引來3名男子制止,黃男與3名男子扭打時,用折疊式鋸子朝3男揮舞並劃破其中1名男子的衣服,隨後逃離現場。 台南地方法院依毀損罪、加重竊盜未遂罪判處黃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,但檢察官認為黃男犯行應構成加重準強盜未遂罪,提起上訴。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認為,黃男持鋸子朝3名男子揮舞,讓3男難以抗拒且為避免危險而放棄逮捕黃男,法院認為檢察官上訴有理,改依加重準強盜未遂罪判處黃男4年徒刑。 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。1020512 新聞來源: YAHOO新聞 | 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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